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(矿)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》
川价费[2004]55号
各市、州物价局、国土资源局,攀枝花市国土局、地矿局:
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》(川委发[2003]5号)和《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》(川委发[2003]4号)文件精神,充分运用价格政策,促进土地、矿产资源向土地、矿产资本转化,规范土地矿产价格构成和交易行为,推动经济发展,根据《价格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矿产资源法》、《拍卖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实际,现将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(以下简称地产、矿产)交易服务收费规定如下:
一、地(矿)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。地(矿)产交易中心(所)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、办理交易手续时,可收取地(矿)产交易手续费。
二、地(矿)产交易中心(所)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:
1、提供交易场所。为土地、矿产交易,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;
2、提供交易信息。收集、交流和发布土地、矿产供求信息,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;
3、代理交易服务。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、个人委托,组织实施国有土地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、转让等的拍卖、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;
4、办理交易手续。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“窗口”,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;
5、提供政策咨询。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咨询;
6、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。
三、地产(矿产)交易服务收费范围
1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;
2、探矿权、采矿权出让、转让;
3、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(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)。
四、地产(矿产)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
1、以招标方式出让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,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<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(川价费[2003]49号)的规定执行。
2、以挂牌方式出让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,按成交金额的1%计收,出让由受让方负担,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%。
3、以拍卖方式出让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,按成交金额2.0-3.5%计收,出让由受让方负担,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%。具体标准由各市(州)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,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。
4、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.1%计收,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%。具体标准由各市(州)物价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,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。
5、改制、重组、破产企业,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。
6、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,不得收费。
7、住房进行新建登记、转移登记、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。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,各市、州物价部门可在规定的范围内,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交易中心的设施设备条件和服务水平,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。
五、地产(矿产)交易中心(所)的设立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,其资质认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六、收取的地产(矿产)交易手续费应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;计算机网络、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;办公用品、管理人员费用;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;其它业务费用;交纳税金等开支。其它任何部门、单位不得平调、截留和挪用。
七、地产(矿产)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、工商营业执照(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)、地产(矿产)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实行亮证收费,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,并使用税务票据。
八、本通知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两年,过去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规定,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。
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